构建科普信息“防护网”意义何在

□ 徐占品

  • 来源:科普时报
  • 作者:
  • 2025-12-12 14:09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》

第四章 科普活动

第三十六条 国家加强对科普信息发布和传播的监测与评估。对传播范围广、社会危害大的虚假错误信息,科学技术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予以澄清和纠正。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传播虚假错误信息的,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,防止信息扩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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■ 案例

为网络信息戴上“过滤罩”

12月9日,中国互联网联合辟谣平台针对近期流传的“充‘劣质电’致新能源汽车自燃”“注射HPV疫苗会导致绝育”等不实信息进行公开澄清,确认这些内容均为谣言。据了解,该平台自2018年上线以来,依托由104家单位构建的全国网络辟谣联动机制,搭建起覆盖发现、查证、辟谣全流程的联动体系。统计数据显示,仅2024年,平台便受理网民举报的谣言信息1.47万条 ,汇集谣言样本、辟谣数据7000余条,收集各类辟谣稿件2.1万余篇,在打击虚假信息、引导网络舆论的过程中,发挥出积极作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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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修订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》(以下简称科普法)第三十六条强调了国家对科普信息发布和传播进行监测和评估,并明确了相关主体的责任。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推进科普信息健康传播的重视和决心,是维护科普传播秩序和科普受众权益的必要举措。

加强科普信息监测评估,明确主体责任

“国家加强对科普信息发布和传播的监测与评估。”这句话既明确了这是国家行为,也明确了监测和评估的对象是进入传播渠道的科普信息。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(CNNIC)发布的第56次《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》显示,截至2025年6月,我国网民规模达11.23亿人,互联网普及率达79.7%,“人人都是传播者”正在成为现实。

社交媒体上的科普内容在发布环节缺乏专业把关,错误科普信息一旦进入传播渠道,随着传播范围的扩大和传播链条的延长,可能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。比如,近年来出现的“献血有害”“疫苗有害”“地震避险黄金12秒”等错误科普信息,通过社交网络病毒式传播,混淆了公众视听,对个体安全和社会秩序造成了不利影响。国家加强对科普信息的监测和评估,就是通过技术手段,及时发现并准确评估错误科普信息的传播范围和危害性,为采取处置措施提供依据。

“对传播范围广、社会危害大的虚假错误信息,科学技术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予以澄清和纠正。”按照科普法的规定,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科普的主管部门,其他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负责相关科普工作,这些部门在科普信息监管中扮演着核心角色,且有着明确的职责分工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需要对科技领域前沿知识、科研成果科普信息,如量子计算、基因编辑等新兴科技相关科普内容加强审核与监管;卫生健康、生态环境、农业农村、应急管理等各行业主管部门,要对本领域科普信息负责。像卫生健康部门对疾病防治、健康养生科普信息进行管理,农业农村部对涉农科普信息进行管理。在绝大多数情况下,各部门并非孤立作战,而是需要建立起协同联动机制,特别是遇到跨领域复杂的虚假错误科普信息,因经常出现动植物异常而引发的地震谣言,则需要地震部门、生态环境部门、气象部门和农业部门联合“会诊”,共同开展调查、研判与处置工作,确保澄清和纠正工作的全面性与科学性。

严格网络平台审核,加大虚假错误信息治理

“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传播虚假错误信息的,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,防止信息扩散。”网络传播无远弗届,是科普信息传播的重要渠道,切断虚假信息的网络传播渠道是降低负面影响的关键措施。要压实网络平台审核责任,鼓励他们利用智能算法对用户发布的内容进行初步筛查,设置关键词过滤、敏感信息预警等功能,一旦发现涉及“伪科学”“骗局”的敏感内容,立即进行自动拦截提醒。同时,还要建立人工审核团队,对算法筛选出的可疑信息进行二次审核,确保信息的真实性与科学性。进一步完善平台内容发布规则,对违规用户采取警告、限制账号功能、封号等处罚措施,形成有效的威慑机制。坚持治理虚假错误信息,有助于增强公众对网络平台的信任,有利于平台自身的长远发展。

总之,通过各主管部门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共同努力,构建起一张严密的科普信息防护网,在信息爆炸的当下具有重要意义。严格落实这一法条,能够有效遏制虚假错误科普信息的滋生与蔓延,守护公众的科学认知,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,为推动科普事业的高质量发展、提升全民科学素质奠定坚实基础,助力全社会在科学的轨道上稳步前行。

(作者系中国地震局发展研究中心正高级工程师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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